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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公管处和省外事办领事处商议贯彻执行《领事认证办法》 2016-06-27 17:51:00 阅读次数:2631

《领事认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已于2015年11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领事认证办法》施行三个月以来,省外事办领事文化处和省司法厅公管处、省公证协会以及全省公证机构已经对相关公证办证、领事认证流程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但在领事认证申请、公函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

    6月8日上午,省外事办领事文化处罗冠升处长,外事服务中心林敏榕主任等一行到访我厅,就认真执行《领事认证办法》,规范领事认证工作进行了商议。双方约定尽快议定出台相关规定,统一全省公证机构领事认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