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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我省金融改革创新 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

加入时间:2019年08月19日 02:19:29 阅读:1068

 为进一步发挥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信贷安全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为福建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现就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我省金融改革创新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我们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丰富依法治理手段,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审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等职能作用,引导和服务金融主体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金融风险,从源头上预防金融领域的法律纠纷、抑制金融犯罪、减少诉讼案件,促进社会资金融通,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积极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相关法律保障,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拓展金融公证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公证机构在法定公证事项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其法定效力,为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服务。

    ㈠发挥预防作用,重点加强各类金融合同公证服务。对各类金融合同进行公证,是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主要、最直接的方式。对金融合同进行公证,可以充分发挥公证的审查、证明作用,确保合同中权利、义务、金额等内容合法、具体、明确,保证合同主体的自愿、平等,维护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预先警示合同主体需要承担的违约成本,提高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违约风险。

    ㈡降低诉讼成本,继续做好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主体所产生的信贷类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应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9〕13号)等文件精神,赋予风险度较高的金融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降低诉讼成本,使金融债权人得以迅速实现其债权,加快资金周转,降低信贷资金风险。

    ㈢支持金融活动需求,及时办理签名、印鉴公证服务。签名、印鉴公证是公证服务金融实务的最常用的方式。通过对金融主体的委托、声明、承诺等行为进行公证,保证金融主体的签名、印鉴行为的真实有效,可以增强金融主体相关行为的公信力,为金融主体从事金融活动提供便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金融活动高效快捷地开展。

    ㈣协助构建征信体系,准确提供证书、资质公证服务。证书、资质公证也是公证服务金融实务的常用手段。公证机构依申请对金融主体的主体身份、资信程度及相关证书、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公证,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免去金融主体繁琐的查证核实程序,促进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

    ㈤依法锁定交易证据,不断完善保全证据公证服务。证据保全公证已日益成为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一是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对电商金融、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解决金融主体难以出具有效交易证据等问题,预防和解决金融交易纠纷。二是在债权不能按期结清、诉讼时效届满前,通过对债款催收行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帮助金融债权人提供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利益。三是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有效解决侵权行为难取证问题,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㈥履行担保职责范围,依法办理公证抵押登记服务。根据《担保法》规定的职责和范围,在金融活动中,对以《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器设备、牲畜等其他财产,依法办理抵押公证,赋予抵押权以相应的法律效力。

    ㈦创新交易第三方保障,开拓提存公证服务。为满足金融债权双方对资金交易履约和安全需求,公证机构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作为保障交易活动的“第三方”,对设定支付或取回条件的债之标的物办理提存公证,以消除交易双方的不信任感,确保债务如约履行。

    三、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金融工作健康发展

为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落实责任。

    ㈠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作为,积极联系当地金融机构,了解实际需求、宣传公证作用、制定服务方案;要进一步增强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丰富公证服务金融工作的种类和服务模式;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督与指导,确保金融类公证质量。公证机构作为金融公证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要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根据当地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拓展公证服务金融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办理金融公证时,坚持真实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平等保护金融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质量,防止错证,维护公证文书的权威。

    ㈡人民法院职责。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公证法律服务在防范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在审理和执行金融案件中依法认定公证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经公证的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降低金融主体的诉讼成本,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㈢金融办(局)主要职责。在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防范化解风险及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引入公证服务金融的手段;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通过公证手段防范风险。

    ㈣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职责。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要引导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公证的价值,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公证服务项目,同时对我省金融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积极指导全省各金融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引入公证法律服务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㈠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加强与人民法院、金融办(局)、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联系沟通,通过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定期召开沟通会、发布相关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性文件等措施,形成统一规范,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和途径。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借助有关媒体,加大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力度,不断丰富运用公证手段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的做法。

    ㈡建立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助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数据和全省公证信息管理平台及其公证档案信息资源,建立金融公证电子信息系统和公证信用信息数据库,用于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公证公示、完善金融交易公证信息和公证信用记录、对金融类公证数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金融办(局)、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可依工作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查询有关数据,适时了解和掌握金融交易发展动态。

    ㈢建立预警研判和即时报告机制。各部门要适时对金融公证服务的重点领域、重大事项、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对可能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风险点和关键点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研判,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对可能造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苗头,及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方案,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的产生,为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撑。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金融办(局)、中央驻闽金融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刻把握公证服务对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方法途径,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可依照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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