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公证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0:21:06 阅读:4392
一、事项类别:委托或签名、印鉴公证
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公协[2018]34号)
三、办事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作公证书
四、提示: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若需要证明受托人的签名属实,受托人也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五、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证明。若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若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或地区身份证明】;
2、委托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和财产权利凭证;
3、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的事项如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5、委托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六、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承诺期限内;需要翻译、寄送公证书副本(副本预审核)、处务会研究或者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闽价费〔2018〕154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