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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案

加入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1:29:47 阅读:2979

【案情简介】

蔡某来到本公证处咨询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公证员仔细了解其具体情况后,详细告知了其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原来,蔡某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某镇,2013年9月到南京大学本科学习,并于2017年9月在南京大学研究生学习,如今获得了2019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由学校公派到埃塞俄比亚留学,资助方式为A1类,即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在外面留学期间规定期限内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为明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其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相关各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要求公证机构对《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给予公证。于是2019年2月11日,蔡某及她的两位担保人陈某和陈某A携带相关材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公证员在核对了材料后,受理了他们的公证申请,并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于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2014)司律公字1号]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查协议乙方及其担保人的身份、资格、行为能力、担保方式及担保金额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住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某号某楼某层。

法定代表人:生建学

乙方(留学人员):蔡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道某号。

丙方(保证人):

第一保证人:陈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某镇某路某号。

第二保证人:陈某A,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永春县某镇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乙、丙两方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根据有关规定,甲方通过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本处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一日通过其网址下载了甲方的公证申请表及承诺书。

经审查,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申请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方申请人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生建学与留学人员蔡XX、第一保证人陈X、第二保证人陈XX于二O一九年二月十一日分别在北京市、福建省永春县签订了前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三方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三方申请人的签字、印章及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永春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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