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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公证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3日 10:00:50 阅读:2980

一、事项类别:赠与合同公证


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三、办理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作公证书


四、需提供的材料


1、赠与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证明。其中若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若申请人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

2、受赠人身份证明;

3、赠与财产的相关证明及权利凭证;

        4、赠与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的,符合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要求的,提供该证明;依民政部门规定不能提供的,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材料。未再婚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未再婚系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其配偶死亡证明】;

5、赠与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涉及《公司法》及章程规定的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事项的,需提供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权力机构决议;

6、赠与人与受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派出所出具原始户籍底册、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有关单位的人事档案、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若赠与人与受赠人系非近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7、赠与合同。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六、法定时限:十五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七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承诺期限内;需要翻译、寄送公证书副本(副本预审核)、处务会研究或者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七、收费标准:闽价费〔2018〕154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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