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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委托公证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6:47:16 阅读:3333

一、事项类别:委托公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公协[2018]34号)


三、办理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作公证书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据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证明。若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若申请人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

2、委托所涉及事项的相关证明或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如委托向开发商购房、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或委托办理产权证等事宜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或《房屋认购书》或《定金发票》】;

3、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委托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未婚的,符合民政部门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要求的,提供该证明;依民政部门规定不能提供的,可不提供此项证明材料。未再婚系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未再婚系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其配偶死亡证明】

5、委托书样本(事先确认好委托事项的主要条款;有的接受委托书的部门对委托书有特殊要求,需询问清楚或由其提供样本,以免委托书无法使用);

委托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五、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10个工作日(涉及财产);

2、7个工作日(涉及人身关系)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需翻译、寄送公证书副本(副本预审核)、处务会研究或者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


六、收费标准:闽价费〔2018〕154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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