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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6:48:25 阅读:3475

一、事项类别:继承公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公协[2018]34号)


三、办理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作公证书


四、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据材料:


说明:遗产继承人一般为死者的配偶(爱人)、儿子、女儿、父母等。

1、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证明。若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若申请人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载明死者死亡日期及注销信息的户口簿(死者本人户口页背面需有机打的死亡注销信息并加盖有户籍警的印章),或派出所出具的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火化证》。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被继承人与所有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派出所出具原始户籍底册、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有关单位的人事档案、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

4、法定继承人中若有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该法定继承人与其父母、配偶、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

5、遗产的权利凭证【如存折、存单、产权证、银行存款余额查询单车辆登记证等,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继承的,还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公司章程原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出资情况表】;

6、被继承人生前与其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书面的约定协议;

7、继承人在异地无法亲自办理的,提供当地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或委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委托公证书》【继承人在国外,由其所在国当地公证机构或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或认证;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由台湾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书须经省公证员协会比对查核;继承人在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办理,公证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五、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需翻译、寄送公证书副本(副本预审核)、处务会研究或者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期限。


六、收费标准:闽价费〔2018〕154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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