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执照)公证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0:33:37 阅读:4405
一、事项类别:证书(执照)公证
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公协[2018]34号)
三、办理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核实—审批—制作公证书
四、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证明。其中若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若申请人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
2、证书(执照)原件(指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执照等制式文书,如毕业证书、房地产证、营业执照等,不包含各类私文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五、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承诺期限内;需要翻译、寄送公证书副本(副本预审核)、处务会研究或者向上级部门请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闽价费〔2018〕154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