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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证据保全案

加入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7:46:17 阅读:3113

【案情简介】

相信有手机的人都是人手一个微信号。对于微信证据保全公证,很多公证处经常接触,也都将其列为主要业务之一。但是对于“钉钉”APP,大部份人都还是陌生。2017年11月的某一天,当事人张某某就手持手机来到公证处,要求对其使用“钉钉”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员也是第一次听到“钉钉”这一种软件。在接待了当事人之后,经了解相关的情况,特意上网搜索了“钉钉”的相关信息。原来,微信针对的大多是个人用户,而“钉钉”更多的是针对企业用户。微信大范围普及后,部份员工经常抱怨上司在休息时间通过微信布置任务,很多人浏览后还可以假装没看见,但是这招儿可骗不过“钉钉”。因为随时可以被老板“钉”,而且老板还可以随时跟踪你有没有看到“钉”的状态,显示未读数,和未读的人。用户发出的每条消息,都会在左下角显示“已读”或者“几人未读”。点击“未读数”后,究竟谁看了消息,谁没看,一目了然。而如果在微信群里,用户只能通过回复“收到”来表示自己看到了消息,消息发起人只能通过统计回复“收到”的人数来确定消息送达情况。当事人张某某经营一家企业,正是看中了“钉钉”的这一特性,故要求其员工都安装使用“钉钉”。

公证员又通过了解得知,“钉钉”注册需要用手机号码,而现在手机号码都是实名认证,故可以将“钉钉”帐号与使用者关联起来。据此,公证员认为“钉钉”软件上的聊天记录同微信聊天记录一样,同样具有关联性和唯一性,符合受理条件。在要求当事人提供实名制手机号码的缴费清单后,公证员用公证处自备的手机,以拍照方式对当事人操作“钉钉”APP 的过程办理了证据保全,并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证据保全 
    申请人张某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日后证据灭失,特向我处申请对其操作手机的过程进行拍照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处某室,本公证员担任拍照人,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何某某担任现场记录,申请人张某某操作手机,步骤及结果如下:
    一、由张某某将手机开机,将手机显示屏幕拨到“钉钉”所在页面;由本公证员对页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二、由张某某点击手机上的“钉钉”图标,并由本公证员对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三、由张某某在所点开的钉钉输入“钉钉”密码,并由本公证员对页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四、由张某某点击“登录”,并由本公证员对所显示页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五、在上一步打开的页面中,张某某点击“XXXX”,并由本公证员对所显示页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六、在上一步打开的页面中,张某某下拉页面,并由本公证员对所显示页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XX张;
    七、在上一步打开的页面中,张某某点击聊天页面的张某某的头像,并由本公证员对所显示页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八、在上一步打开的页面中,张某某点击王某某的头像,并由本公证员对所显示页面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
    九、关闭钉钉。
    同日,本公证员将上述拍摄照片导入本处电脑并通过本处电脑打印上述所有照片,打印件见附件(计XX页)。本公证员又将上述照片整理成文件夹,文件夹命名为“张某某钉钉”并通过公证处的刻录机刻录成光盘一张,由本公证员放入本处信封密封并加盖本处公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XX页均为本公证员通过本处设备打印所得,与拍照照片相符,上述操作过程所得一张光盘存于本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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