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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涉台委托公证案

加入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1:27:06 阅读:2585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X日,市民庄女士来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委托公证的相关事宜,称其丈夫蒋某福于2017年4月6日受雇于台轮长生201号,因作业需要于2018年1月10日转船至长生2号渔船工作,3月3日中午蒋某福随船从台湾省新北市澳底渔港出港作业,3月5日早上9点左右进新北市野柳渔港作业,3月6日中午船长巡视船上工作时没有看到蒋某福,询问其他船员,大家都说没有看到,船长打电话给蒋某福电话也无法接通,3月7日中午船准备要出港了,船长还是没有看到蒋某福,就请船上船员一起寻找,还是没找到人,3月7日下午约16点20分左右,船长发现蒋某福身体浮在船边水面上,立即通报安检所及消防队并将蒋某福抬上岸边进行急救,但蒋某福已无生命迹象,遗体被送至基隆市殡仪馆。

公证员仔细了解具体情况后,得知因没有征得家属的授权委托,蒋某福遗体至今还在基隆市殡仪馆存放,遗体不能火化,庄女士心情十分悲伤,希望办理委托公证以便蒋某福遗体火化等善后事宜得到尽快处理。公证员详细告知庄女士办理委托公证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海事报告等证明材料,受理了此案,公证处开通绿色通道,急事急办,当日出证,随即将公证书特快专递寄往省公协。公证员同时建议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公证书副本到海基会,以加快处理流程,确保委托书能够及时妥善使用。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庄某霞,女,一九八四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惠安县X镇X村X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庄某霞于二0一八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庄某霞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惠安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字)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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