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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公证案

加入时间:2020年06月23日 11:26:16 阅读:2705

【案情简介】

中医是我国的三大国粹之一,流传有千年的历史。在西医占据主流治疗方式的现代,中医更需要我们的传承和发扬,而师承方式的中医学习不失为热爱中医的人提供了一种学习中医的方式。为了学习传统中医技术及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要求,2017年2月24日,师承人员王某甲及指导老师王某乙来到我处,向我处申请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合同公证。

我处公证员刘婷芳接待了二人,在了解到二人的办证的要求之后,刘公证员先对于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了研究,依据我国卫生部《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的有关规定,详细审核了双方的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在确认师承人员王某甲以及指导老师王某乙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条件之后,刘公证员对于师承合同进行详细的审核,确认出自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王某甲、王某乙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上签名、按指印。

经过公证的师承合同更能发挥法律的公信力,也是为热爱中医学的师承人员某甲为其今后的执业提供了帮助,在继承和发扬我国中医国粹的道路上,公证愿为其平添助力。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经字第XX号

申请人:

授信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漳州市某区某路某街某广场某幢某号。

负责人:吴某

受信人:某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平和县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

抵押人、保证人:邱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黄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赋予编号XXXX《授信合同》、编号:XXXX《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XXXX《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各方于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编号XXXX《授信合同》、编号:XXXX《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XXXX《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称“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授信人、抵押权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明材料: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负责人的身份证、授权书、受托人的身份证、不动产登记证明。受信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抵押人、保证人向本处提交了下述主要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经查,申请人各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邱某、黄某自愿以其位于平和县某镇某路某号房产[漳房权证平小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平小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平国用(XXXX)第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平小共字第XXXX号《房屋共有权证》]为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邱某、黄某自愿为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公证员就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各方在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币种、授信最高额度、授信有效期、担保方式等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申请人各方表示其签订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已充分了解并共同确认了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各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受信人、抵押人、保证人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在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该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债务人(即受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即授信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于该情形发生之时放弃诉权及相关抗辩权利,无条件、直接地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各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负责人吴某与某县人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邱某及邱某、黄某分别于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二0一七年二月六日、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签订了前面的编号XXXX《授信合同》、编号:XXXX《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XXXX《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于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来到本处对该合同再予以确认。上述申请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各方当事人的印章、签名、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编号XXXX《授信合同》、编号:XXXX《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XXXX《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字)

二0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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