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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函公证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0:12:23 阅读:2615

派遣函公证办事须知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公协[2018]34号)

二、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证明。其中若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若申请人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派遣函【如被派遣人的月工资超过5000元,还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收入纳税证明】;

3、所在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单位人事档案资料、或公积金、社保卡等缴纳凭证【如被派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提供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确认的章程】;

4、如是申办证明法定代表人在派遣函上签名、盖章公证的,法定代表人应亲自申办,并带身份证件和单位公章;                    

5、如是申办派遣函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法定代表人可亲自持身份证件原件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单位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四、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翻译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同时办理多种公证业务的,以这几种公证业务中承诺时限最长的为准。

六、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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