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公证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1:48:04 阅读:3953
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公协[2018]34号)
二、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证明。若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申请人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
2、派出所出具的更名证明或户籍记录证明(户口簿有记载更名信息的,无须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四、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翻译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同时办理多种公证业务的,以这几种公证业务中承诺时限最长的为准。
六、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8〕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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