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泉州公证网!现在是:
办证须知

首页 -  > 行业新闻 > 办证指南 > 办证须知

曾用名公证

加入时间:2021年06月08日 11:48:04 阅读:2371

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 福建省公证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试行)>的通知》(闽公协[2018]34号)

二、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户籍证明。若申请人是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港澳台居民身份证、通行证、居住证;申请人是外国国籍的,提供护照、所在国(地区)身份证明】;

2、派出所出具的更名证明或户籍记录证明(户口簿有记载更名信息的,无须提供此项证明材料)。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四、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翻译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申请人同时办理多种公证业务的,以这几种公证业务中承诺时限最长的为准。

六、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8〕154号)


上一篇:派遣函公证
下一篇:遗嘱公证

泉州公证网
公众号二维码
随时随地关注动态

Copyright © 泉州公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697   电话:0595-28380672
技术支持:泉州云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闽ICP备19016938号